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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撤销有哪些原因?

发布时间 : 2025-04-04 06:03:00 浏览 170次

近年来,随着人们商标意识的不断提高和商标战的持续升温,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撤销案件呈现出迅速增长的趋势。如果已注册商标没有进行很好的维护,对他人使用行为没有进行及时制止,商标就有可能被泛化为通用名称,如“优盘”、“凡士林”、“双十一”等。被泛化的商标将起不到区别不同商品/服务来源标识的作用。故任何想要合法使用该商标的个人或企业都可以向商标局提交撤销成为通用名称商标的申请。要求商标局撤销该已经成为通用名称的商标,以维护自己的商标法务安全。

商标被撤销有哪些原因?

1、不当注册导致撤销

(1)同我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10)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11)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

(12)缺乏显著特征的;

(13)使用不当的三维标志。

2、使用不当导致撤销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4)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什么是“撤三”?

撤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申请(简称撤三):对于他人已注册满三年的商标, 任何人都可以对其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申请。此项制度是为了鼓励人们积极使用已注册商标。对占用着商标资源却不进行使用的情况,商标法鼓励有使用需要的申请人通过撤三争取商标权,盘活商标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