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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认定的著名商标是否可以将著名商标使用于商品包装宣传上

发布时间 : 2025-04-18 05:30:00 浏览 195次

自今年5月1日起,根据新修改的商标法规定,“驰名商标”将不得再使用于商品包装及宣传上,对于违反这一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修订后的商标法规定驰名商标不能用于广告宣传,但是没对省级著名商标作规定。省级认定的著名商标是否可以将“著名商标”使用于商品包装及宣传上。

省级认定的著名商标是否可以将著名商标使用于商品包装宣传上

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于4月15日下发了《工商总局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标字〔2014〕81号),对新旧法衔接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行为,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处理。但是,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并于2014年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请登录国家工商总局网站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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