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 2025-04-19 00:00:00 浏览 235次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