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与商标专用权的区别是什么?
发布时间 : 2025-04-27 12:11:00 浏览 225次
【商标法】商标权与商标专用权的区别,我国商标法实施多年来,历经多次修改补充,商标法律制度日臻成熟。而商标权与商标专用权又容易让人产生误解,那么商标权与商标专用权的区别是什么?
商标权与商标专用权

商标权与商标专用权的区别:
(一)商标权专用权未能涵盖商标权全部的权利内容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1条的规定,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其中的每一项或多项权能均可与所有权相分离。所谓商标权,是由国家有权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赋予商标所有人的一种排他性法律权利。它是一个集合概念,它的权利内容包括商标所有权和与之相联系的商标专用权、商标禁用权、商标续展权、商标转让权、商标许可使用权和商标诉讼权等多项权利。
(二)商标专用权限制了其作为知识产权的价值范围
商标权作为一种可以带来财富的知识产权,从根本上与债权、物权一样,同属于财产权的范畴,应既可原始取得,也可在继承、转让等继受中取得,从而体现其作为财产权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结合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第4条中关于商标专用权可以由自然人申请取得的规定。
(三)商标专用权无法体现商标权利人权利内容
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范畴。无形财产权的性质使商标权可借助法律的权威,由法律赋予商标权人在指定商品上排他、独占地使用其注册商标,以防止和制裁他人易于实施的假冒使用的侵权行为。这种专属自己使用的权利,是商标权效力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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