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有时间限制吗?
发布时间 : 2025-04-30 08:15:00 浏览 139次
根据《商标法》规定:
第三十七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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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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