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标志不应作为商标?
发布时间 : 2025-05-04 12:06:00 浏览 176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 (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与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的特定地名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名、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但经该组织批准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与“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的;
(七)夸大宣传和骗人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公众已知的外国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的除外;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将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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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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