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商标撤销流程是怎样规定的?
发布时间 : 2025-05-10 04:46:00 浏览 152次
【商标法】如果你的商标的期限到期了,如果不想进行续展的话,还有一条道路就是了解法定商标撤销流程是怎样规定的,这样就可以把这个不想续展的商标不在使用了,这样也减少了不必要的费用支出。
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使用”,应该是在商业活动中对商标进行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判断商标使用行为合法与否的法律依据,不限于商标法及其配套法规。
经营者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的经营活动中使用商标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商标法规定的使用行为。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行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该规定明确商标注册人在享有法律所赋予权力的同时,也须通过连续的使用来
维护,承担相应的义务,否则商标专用权就会丧失。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当事人对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审的,该撤销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商标局将对该撤销决定予以公告。因此《商标法》的这一规定对于保障注册商标的有效利用,充分发挥商标的作用。
注册商标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的审查准则
国家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评审注册商标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时,针对商标权利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审查的准则主要是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还应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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