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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商标与企业名称使用纠纷案件中的一些问题有什么答案

发布时间 : 2025.06.04 17:43:00 浏览 89

审理商标与企业名称使用纠纷案件中的一些问题有什么答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商标与企业名称使用冲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

审理商标与企业名称使用纠纷案件中的一些问题有什么答案

(京工发[2002]357号,2002年12月24日)

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海淀区朝阳区人民法院:

2002年12月2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7次会议(共90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审理商标与企业名称使用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院第三人民法院反映。

我特此通知你。

附件:

商标与企业名称使用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

根据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精神,结合本市审判实践,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院特制定如下答复:

1.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本答复所称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是指在企业名称中注册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字号时,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当事人因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使用冲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如何理解企业名称要依法使用?

企业名称是区分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依次由行政区划、店名、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其中,字号是区分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企业应当依法规范对外经营活动中企业名称的使用,印章、银行账户、信笺、产品或者包装上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上使用的企业名称一致。从事商业、公共餐饮、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与其他企业的注册商标混淆。

3.在审理商标与企业名称使用冲突纠纷案件中应如何适用法律?

从侵权人行为的性质来看,商标与企业名称使用的冲突纠纷主要是借助法律形式侵害他人商誉,表现为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存在混淆和误解,因此一般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应适用《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单独或者显著使用作为企业品牌名称,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的,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适用《商标法》进行调整。

4.审理商标与企业名称使用冲突纠纷案件如何责令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审理商标与企业名称使用纠纷案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保护在先合法权益的原则。侵权人的行为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解、混淆,或者使消费者误认为不同经营者有关联,或者对商标法第十条第(八)项所述驰名商标造成不良影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停止使用企业名称或者限制企业名称的使用方式和范围。因主观过错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还应当责令赔偿。

5.注册商标专用权受让人能否向受让人主张侵权权利?

商标是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受让人自商标转让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中使用该商标,对转让前发生的侵权行为不能主张任何权利。但是,除非有特别约定或者侵权行为持续到商标转让公告日。

6.审理商标与企业名称使用冲突案件时,商标所有人是否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主张权利?

商标与企业名称使用存在冲突,且商标所有人自企业名称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未提出请求的,不予保护。恶意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的,不受五年限制。

7.企业名称专属所有人能否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是用于区分不同企业或社会组织的标志,具有特殊属性。其保护范围受行业和行政区划限制,只能由注册企业独家使用。因此,企业名称专有权人不得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在审理商标与企业名称使用纠纷一案中,不支持被告以经他人授权使用企业名称为由进行抗辩。

8.如何认定商标使用与企业名称的冲突足以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和混淆?

判断商标的使用与企业名称中的商号冲突是否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和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即误解和混淆不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应当以侵权时的相关事实为依据,同时还应当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①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渠道和方式;

②双方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性以及消费者在购买时的关注程度;

③是否有证据证明造成了实际混淆;

(4)被告是否有利用或损害他人商誉的意图等,并做出综合判断。

9.审理商标与企业名称使用冲突案件时,如何确定词语的相似性?

判断商标是否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似,主要考虑公众的视觉效果,综合判断字体、读音、含义。只要其中一个字形和读音基本相同,足以让消费者误解、混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就应当视为近似,同时还应当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10.审理涉及商标与企业名称使用冲突的纠纷案件时,在什么情况下应当中止审理?

在审理商标与企业名称使用纠纷案件中,被告请求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中止诉讼,但行政主管机关正在处理使用冲突纠纷或者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

11.被行政主管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权利人能否就他人以前在不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中使用驰名商标主张权利?

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驰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对不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予以保护,但其效力不能追溯至过去。权利人主张他人在不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中在先使用驰名商标的权利,对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审查其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12.在审理商标与企业名称使用纠纷案件中。企业名称在注册商标之前合法注册,应该怎么做?

在审理商标与企业名称使用冲突案件中,需要保护预先合法注册使用企业名称的人的合法权益,即在注册商标申请日前合法注册使用企业名称的人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如有其他法律问题,请咨询涉谷商标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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