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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印制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

发布时间 : 2025.06.08 19:33:00 浏览 137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

第一条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

为了加强商标印制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文章

通过印刷、染色、制版、刻字、编字、晒图、烫印、模压、烫印、贴花等方式生产商标,应当遵守本办法。

文章

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制商标的,应当出示营业执照或者合法经营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4条

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或者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署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提供另一份复印件。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时,被许可人需要印制商标的,还应当出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并提供复印件;商标注册人单独授权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除应当出示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署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外,还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并提供复印件。

第5条

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印制的商标样本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

(2)被许可人印制商标标识的,应当有明确的授权,或者其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包含许可人允许其印制商标标识的内容;

(3)被许可人的商标标识样本应当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其注册商标的使用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6条

委托印制未注册商标的,委托人提供的商标图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印制的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印制的商标不得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注册商标。

第7条

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验证。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或者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商标印制单位不得承接印制。

第八条

商标印制单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印制业务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其中应当载明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上的图案应当由商标印制单位的主管人员加盖骑缝章。商标印制完成后,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15日内提取标识样本,并与《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一并记录。

第九条

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商标标识保管和检索制度,登记商标标识保管和检索台帐。废弃物标志应集中销毁,不得流入社会。

第10条

商标印制档案和商标标识入库台帐应当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为两年。

第11条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12条

擅自设立商标印制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商标印制经营活动的,由当地或者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13条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第七条规定从事印制业务,印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14条

商标印制单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当地或者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15条

本办法所称商标印制,是指印制、制作商标标识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商标标识,是指随着商品配套进入流通领域的带有商标的有形载体,包括注册商标标识和未注册商标标识。本办法所称商标印制客户端,是指商标注册人、未注册商标使用人、注册商标被许可人以及符合《商标法》要求的其他商标使用人。本办法所称商标印制单位,是指依法注册的从事商标印制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本办法所称《商标注册证》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变更、续展、转让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1996.9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以上是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相关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需了解更多,请关注涩谷商标网官网,在线咨询我们涩谷商标网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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