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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部分拒绝分割后多久公告

发布时间 : 2023-06-25 04:35:02 浏览 476次

在中国,如果要拒绝申请的商标,则应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对于拒绝的商标,我们可以通过纠正或其他处理重新申请。接下来,司盟企服小编将整理商标部分拒绝分割后多久公告问题的答案。让我们一起往下看。

一、商标部分驳回分割后公告多久?

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与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与外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一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除授权外,与表示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五)与“红十字”相同、“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相似;

(六)具有民族歧视性;

(七)夸大宣传和欺骗性;

(八)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有害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

  

商标部分拒绝分割后多久公告

二、商标驳回怎样申请复议

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商标驳回复审费用怎么收取的

商标驳回复审费用的收取是按照收费标准每件申请1500元来进行的。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天内,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基本符合法定条件,但需要补正的,可以限期补正;限期内未作补正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退回全部申请书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