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农管家商标争议案为例,分析注册第9类商标的重要性
发布时间 : 2024-11-30 10:48:00 浏览 404次
徐州好利维尔公司成立于2006年6月5日,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件设计、程序编制、等,于2011年3月经核准取得第7770826号农管家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监视器(计算机程序)等。农管家公司于2014年6月23日成立,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等。

2014年12月18日,北京农管家公司开始开发“农管家”App。
2015年7月3日,该公司员工朱昌霖开发完成“农管家软件(简称:农管家)V2.0”,后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维尔公司以北京农管家公司在App名称以及企业名称中使用“农管家”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北京农管家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徐州好利维尔公司(7770826号)
北京农管家公司
徐州中院一审认为:从服务类别看,“农管家”App在服务方式、对象及内容上均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存在明显区别。际获益来源看,好利维尔公司的经营收益主要来源于销售及安装“农管家”品牌的软件及系统,而北京农管家公司主要为其向农业领域的从业者提供金融贷款、农技培训及产品销售等所获得的利益,二者在经营模式、营销渠道、相关公众方面也具有显著差别。北京农管家公司在App上使用“农管家”不构成商标侵权。维尔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
江苏高院二审认为:本案中,好利维尔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9类,即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农管家公司的“农管家”App系创新农司盟企服服务平台,是为农民设计的农业技术推广App,主要用于服务现代农业生产,“把传统的农技服司盟企服结合起来,建立了种植户与专家对话的平台。农管家公司虽然开发并在手机应用商店上架了“农管家”App,但其并未将App作为一种软件产品向用户出售,用户下载安装该App无需支付任何对价,同时北京农管家公司也不通过“农管家”App向相关公众销售计算机软件或提供软件系统的开发及安装等服务,而是通过开发、运营该App向农民提供农业金融、农业技术咨询等方面服务。不能仅因北京农管家公司使用了App移动应用程序这一平台或形式,就将其归入第9类商品,该App系北京农管家公司为农民提供农业金融、技术等相关服务的工具,其所提供的服务的类别与好利维尔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具有明显区别,并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
虽然上述案例两审法院均认为,被告APP的名称虽然和原告在第九类软件上的商标构成近似,但两者提供服务的内容不相同也不类似,故不构成商标侵权,但上述案例足以给正在创业的企业敲响警钟,虽然创业的项目不是第九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监视器(计算机程序)等,但也要在第一时间注册第9类商标,一旦第9类商标被他人注册,企业自身再开发APP软件,虽然经营的项目并非第9类上的项目,但或许会给企业带来商标纷争,带来沉重的诉累,不利于企业的顺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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