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概念、类型化及其应用!
发布时间 : 2025-03-24 01:52:00 浏览 151次
【商标法】“恶意注册”是指违反诚信原则,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驰名商标、已经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其他民事权益的客体,以及公共领域信息资源的行为。“恶意注册”多发生在以“申请在先”为原则、能带来一定经济利益的领域,故多表现在商标、域名及商号上的抢注。

1、“恶意注册”为不确定法律概念
近年来,“恶意注册”逐渐成为业界关注焦点,但因其内涵及外延均不够明确,论者基本都是在模糊、笼统的意义上使用该词汇。我国法学界通常使用“恶意”一词指代“应知”或“明知”的主观心理状态,但商标法业界所讲的“恶意注册”显然不仅仅包括“明知”或“应知”他人商标的情形,其外延更加宽泛。
实务界通常将“恶意注册”作为“Bad Faith Filing”的对应翻译,那么其他国家的立法和实践对于“Bad Faith”是否有明确定义呢?商标五方会谈的多项合作中就包括了“Bad Faith”项目,根据2015年的一份调查问卷显示,商标五方国家的立法及审查指南均未对“Bad Faith”给出明确定义。另一项由知识产权所有人协会于2013年针对多国的商标律师发起的调查问卷中,结果亦如是。这充分说明,“恶意注册”系不确定法律概念,即,内容和范围不确定的概念,但其中也有一个相对确定的“核心地带”。
2、“恶意注册”的概念核
不确定法律概念通常存在一个核心地带,我们称之为“概念核”。我们可以试着通过对与之相关术语的解读来找出这个核心地带。
“恶意注册”对应英文为“Bad Faith”,“Bad Faith”的反义词为大名鼎鼎的“Good Faith”,即诚信。按照徐国栋先生对诚信原则的梳理,“诚信”可被区分为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客观诚信通常以“诚信”这一术语表达之,而主观诚信则多以“善意”来表达。前者侧重于行为正当性的规则,这种规则具有普遍性;后者则为个体性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诚信的对立面,“Bad Faith”(亦即我们所称的“恶意注册”)也可以相应地区分为主客观两方面,主观上表现为一种“明知”或“不正当的目的”,客观上则表现为违背诚实的商业道德或行业惯例的行为。此处对客观方面的界定参考了欧洲法院在个案判决里对“Bad Faith”所做定义,根据欧洲法院给出的定义:“Bad Faith”系指有悖于通常的道德行为准则或有违一般交易及业务惯例的行为。由于商标法是与商业标记有关的法律,商标所有人一般为商主体,与此相对应,“恶意注册”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亦应该聚焦于商主体违反商业道德和行业惯例的行为。
因此,我们认为,在界定“恶意注册”的客观方面时,无需过多考虑违反一般道德行为准则的情形。值得注意的是,欧盟法院给出的定义显然侧重于客观行为而非主观意图,但按通常理解,“恶意注册”行为在主观上的恶性不容忽视。因此,我们将“恶意注册”分解成主客观两方面,通过不同认识层面的叠加,将“恶意注册”这一法律现象立体化,也有助于随后对其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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