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近似与商品类似的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 : 2025-03-31 08:06:00 浏览 163次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一条《商标法》2001)第五十二条第(-)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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