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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为何无法注册?司盟提醒此类商标注册要谨慎

发布时间 : 2025-04-17 10:24:00 浏览 127次

1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上述《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等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若企业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很容易导致相关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商标为何无法注册?司盟提醒此类商标注册要谨慎

《商标法》所保护的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即已存在并合法有效的权利。同时,当出现不同主体在相同类似商品上同日申请相同近似商标,以及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他人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情形时,《商标法》亦对在先使用商标提供保护。因此,对商标的在先使用虽然不能形成严格意义上的权利,但在特定情形下也可成为《商标法》所保护的准权利。

例如有人将“孙悟空”的形象、“哈利波特”、“喜羊羊”等这些知名度较高的作品角色进行注册时,就已经涉及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里谈到的在先权益问题,虽然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这个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了,如果符合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条件,我们把这作为在先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在强调对角色形象著作权的保护的同时,还要注意防止侵害社会公众对公共的文化资源的合理利用问题,必须要注意这个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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