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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分类标准

发布时间 : 2023.06.30 10:52:59 浏览 320

在我国,商标有很多标准,因为商标不仅是一个普通的标志,而且是承载商品价值和特殊商品的商业用途。如果我们的商品和商标面临分类的需要,那么中国商标的分类标准是什么呢?以下由司盟企服编辑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我国商标分类标准

1、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这是根据商标使用对象的不同划分的。商品商标是表示商品来源的标志,服务商标是服务提供商表示其服务和与他人不同的标志。在《中国商标法》中,服务商标的规定始于1993年,这意味着商标使用对象的划分更加实用,确认了服务领域使用商标的必要性。当然,这也表明商标保护范围的扩大满足了现代经济的需要。因此,《商标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这两项法律规定表明,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最大的区别在于使用对象的不同。如何区分,关键在于如何定义服务这个词。例如,保险业、银行业、旅游业、广告业、运输业、电信业、学校和医院都属于服务领域,包括营利性服务和非营利性服务。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使用对象可以由管理部门划分,但这两个商标的本质特征是一致的,因此一些法律规定是通用的。因此,商标法对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在本文中,有些内容只提到商品商标的规定,不排除服务商标,但适用于同一规定。

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这是根据商标使用目的的不同划分的,并在商标法第二次修改时包括在内。《商标法》规定:“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集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注册,供组织成员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以显示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某一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控制的商品或者服务,用于证明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材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质量的标志。“对于使用这两个商标的目的,即其各自的特点,由法律决定,不能混淆,显然集体商标仅限于集体成员,非集体成员不得使用,证明商标是注册人本身不能使用,只能由符合一定条件的他人使用。

集体商标和认证商标已出现在世界上,也包括在一些国际条约中,在我国行政法规早于法律,反映了实际需要两个商标,有利于建立和维护生产经营集团的声誉,提高商标竞争力,扩大商标覆盖范围,获得市场优势,发挥商标的作用。商标法规定了集体商标和认证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商标法授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了特殊事项。

3、平面商标、立体商标

这是根据不同形式的商标构成而划分的。在《商标法》第二次修订前,只规定平面商标,即由文本、图形或其组合组成,在视觉上呈现在一个水平商标上,实际注册只接受视觉商标中的平面商标。对立体商标,一些国际协定将其列为可注册商标,一些国家也对立体商标进行了确认。在中国,由于国内的需要和国际形势的考虑,《商标法》第二次修订时作出了以下规定,即:“任何可以区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商品和他人商品的可视标志,包括文本、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元素的组合,都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根据本规定,我国接受注册的商标为平面商标和视觉商标中的立体商标,立体商标为以立体标志申请注册的商标。

  

我国商标分类标准

二、商标许可类型

(一)普通许可

即商标注册人允许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使用合同项下的注册商标。同时,商标注册人保留自己在该地区内使用该注册商标和再授予第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我们最熟悉的商业品牌加盟代理就是用的这种方式。商标注册人可以多选择一些被许可人进行商标授权来获取收益。

(二)排他许可

这种情况也很好理解,商标注册人只能选择一位被许可人进行授权,而被许可人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权利。这种情况下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人的商标使用权是并行的,排他许可只能排除第三方在该地区内使用该商标。如果出现商标侵权行为,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当商标注册人不起诉或者怠于起诉时,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起诉讼。

(三)独占许可

独占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区内,将该注册商标只许可给一个人使用,商标注册人自己也不能使用该注册商标。这种情况下被许可人相当于“准商标权人”当商标被侵权时,被许可人可以用自己的名义独立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只有等到许可合同上的时间到期后商标注册人才能再次使用该商标。

三、商标分类有哪些

商标类别指的是其分类,而分类共包括45类,其中商品34类,服务项目11类,共包含一万多个商品和服务项目,正是为了商标检索、审查、管理工作的需要,把某些具有共同属性的商品组合到一起,编为一个类,将所有商品及服务共划分为45个类别,形成了商标分类。因此对于商标注册者而言,在进行商标注册的时候,必须根据商标分类的情况来进行类别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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