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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保护是否及于全类

发布时间 : 2025-04-22 10:56:00 浏览 171次

驰名商标一直是商标法领域的痛点。长期以来,驰名商标被异化、认定和公示不规范,与其制度设立的初衷背道而驰。那么驰名商标的保护是否涵盖所有类别?下面让我们在企帮帮小编谈一谈。

驰名商标的保护是否及于全类

在商标标识与商品项目相同的情况下,法律采取混淆推定的方式,从而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但是,当商标标识与涉案商品(服务)中的任何一种都不同时,当事人需要通过显著性、知名度、对方的恶意等辅助因素来证明混淆的可能性。

就驰名商标而言,从知名度因素入手是最重要的标准。

根据《商标法》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取得其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因此,普通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仅限于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服务)。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申请注册不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是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误导公众,可能损害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从法律规定的字面意思来看,很容易认为驰名商标在所有类别中都应该得到保护。但是,驰名商标的跨类别保护受到“误导公众”这一条件的严格限制。商标法的初衷是授予商标所有人在其商标使用所产生的知名度的辐射范围内,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从而降低消费者的搜索成本,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如果不存在误导的可能,即使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也不会产生排除他人的效果。

在这方面,驰名商标不同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的八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涉及公共利益,保护范围涵盖所有类别。但是,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仅限于驰名的商品和服务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