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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保护有几种

发布时间 : 2023.06.30 12:59:30 浏览 275

商标由多种类型划分。对于商标,它有明确的工业服务业和手工业商标类型。那么,商标保护的具体类型是什么呢?接下来,司盟企服小编将举一个商标保护问题的例子。让我们一起往下看。

一、商标保护有几种

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这是根据商标使用对象的不同划分的。商品商标是表示商品来源的标志,服务商标是服务提供商表示其服务和与他人不同的标志。在《中国商标法》中,服务商标的规定始于1993年,这意味着商标使用对象的划分更加实用,确认了服务领域使用商标的必要性。当然,这也表明商标保护范围的扩大满足了现代经济的需要。因此,《商标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这两项法律规定表明,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最大的区别在于使用对象的不同。

具体如何区分,关键在于如何界定服务这个词。例如,保险、银行、旅游、广告、交通、电信、学校和医院都属于服务领域,包括营利性服务和非营利性服务。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使用对象可以由管理部门划分,但这两个商标的本质特征是一致的,因此一些法律规定是通用的。因此,商标法对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在本文中,有些内容只提到商品商标的规定,不排除服务商标,但适用于同一规定。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根据商标使用目的的不同,对其进行了划分,并且是在商标法第二次修改时才列入的。《商标法》的规定是:“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组织成员在商业活动中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注册的标志,以显示组织中用户的成员资格。”;“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具有监督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能力的组织控制,并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于证明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材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它特定质量的标志。“使用这两种商标的目的,即它们各自的特点,是由法律决定的,不能混淆。显然,集体商标仅供集体成员使用,非集体成员不得使用,证明注册人不能使用该商标,只能由符合一定条件的其他人使用。

集体商标和认证商标已经出现在国际上,也包括在一些国际条约,在中国的行政法规早于法律规定,反映了这两个商标在现实中是必要的,它有利于建立和维护生产经营集团的声誉,提高商标的竞争力,扩大商标的覆盖面,获得市场优势,发挥商标的作用。

一般商标,驰名商标

这是根据商标的知名度来划分的。普通商标和知名商标是相对的。在确定一个商标是否知名时,所有成员都应考虑相关部门的公众对该商标的理解,包括对该商标推广的理解。在上述两份文件中,虽然对驰名商标没有明确统一的定义,但已经确认了驰名商标。在中国商标法的第二次修订中,也规定了驰名商标,成为中国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商标。同时,《商标法》还规定了驰名商标的基本标准,即驰名商标的认定应考虑以下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了解;

(2)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商标知名度的其他因素”。

  

商标保护有几种

二、国外商标分类

《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三、类似商标超过多久不能起诉

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并没有对侵犯商标权的诉讼时效作明确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三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

《商标法》

第十八条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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