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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分类标准

发布时间 : 2023.06.30 13:28:42 浏览 321

为了最大限度地扩大注册商标的保护和范围,更好地区分各种注册商标,商标在实践中分为多种类型,不同的组合对应于不同类型的商标分类。那么,商标的分类标准是什么呢?以下将由司盟企服小编为您提供详细的答案,我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商标分类标准

根据不同的角度和标准,商标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一)根据商标的组成分别进行

1、文字商标:由相对规范的数字、字母和文字组成,具有显著的特点。

2、图形商标:由平面或三维图形组成的商标。如德国奔驰外环Y图形标,壳牌国际石油有限公司贝壳图形商标等。

3、组合商标:由数字、字母、文字、图形和颜色组成。比如Windows98,国家电网公司的圆形电网图标,中英文商标。

(二)根据商标的用途进行分类

1、商品商标:在特定商品上标明商品来源的标志。如青岛品牌(啤酒)等。

2、服务商标:为社会提供的服务项目区分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标志。如中国石化标志、全球标志、沸鱼香餐饮标志等。

3、商业商标:由销售商品的商业企业贴在所售商品上的标志,如家乐福、美廉美超市贴在某些商品上的标志等。

4、证明商标:由监督某一商品或服务的组织控制,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用于其商品或服务,以证明商品或服务的起源、原材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质量。如长城电工认证标志、羊毛织物标志等。

(三)根据商标的特殊性进行分类

1、驰名商标:在中国为公众广为人知,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如联想、同仁堂等。

2、联合商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同一商品和服务中注册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似商标。例如,全聚德食品集团还注册了全聚德、全聚德、全聚德等商标,形成了联合商标。

3、防御商标:商标所有人将在商标批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以外的其他类别上注册相同的商标,防止其他经营者恶意注册。例如,海尔集团在所有商品类别上注册了海尔商标。

4、地理标志:由于某一地区独特的自然因素或文化因素,某一商品将具有特定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来自该地区的特定标志是地理标志。如兰州百合、库尔勒香梨、信阳毛尖等。

5、集体商标:是指以集团、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注册,提供组织成员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标志,以表明组织成员的资格。

(四)按是否进行商标注册分类

1、注册商标:向国家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并经批准使用的商标。

2、非注册商标:用户未向国家商标管理机关申请注册,在商品上使用的商品标志。根据《中国商标法》和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非注册商标使用者不得违反中国商标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注册商标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分类标准

二、商标许可使用分类

商标的使用具有一定的规则,也包括不同的类别,本文商标律师为您介绍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

(1)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2)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3)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

三、我国商标的分类标准

1、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这是按照商标的使用对象不同所作的划分,商品商标是表明商品来源的标志,而服务商标则是服务提供者标明其服务并与他人相区别的标志。在中国商标法中,1993年始对服务商标作出规定,意味着对商标使用对象的划分更符合实际,确认了服务领域使用商标的必要性,当然也表明商标保护范围的扩大,适应了现代经济的需要。因此商标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这两项法律规定表明,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最大区别在于使用对象的不同。具体如何区别,则关键又在于如何界定服务一词。比如,保险业、银行业、旅游业、广告业、运输业、电信业、学校、医院等皆属服务领域,包括营利性的服务和非营利性的服务。什么样的使用对象,应当使用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可以由管理部门做出划分,但这两种商标的本质特征是一致的,因而在法律上的一些规定是通用的,所以专门规定,商标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在本文中,有些内容只提到商品商标的规定,也并非是就将服务商标排除在外,而是两者适用同一规定。

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这是按照商标的使用目的不同所作的划分,并且是在商标法第二次修改时方始列入。商标法所作的规定是:“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对于这两种商标的使用目的,也就是其各自的特征,由法律加以确定,不容混淆,很明显的一点就是集体商标只限该集体成员使用,非该集体的成员不得使用,而证明商标是注册人自己不能使用,只能由符合一定条件的他人使用。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在国际上都已先后出现,在一些国际条约中也已列入,在我国的行政法规中早于法律作出规定,反映了在现实中对这两种商标是有需要的,它有利于树立和维护生产经营集团的信誉,提高商标的竞争力,扩大商标的覆盖面,获取市场优势,发挥商标的作用。对于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注册与管理,其一般事项由商标法作出规定,而特殊事项则由商标法授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3、平面商标、立体商标

这是按照商标的构成形式不同而作出的划分。在商标法第二次修改前,仅规定了平面商标,即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在视觉上均呈现于一个水平面上的商标,实际的注册中也仅受理了视觉商标中的平面商标。对于立体商标,一些国际协定中列为可注册商标,一些国家中也确认了立体商标。在我国,由于国内的需要和考虑了国际上的情况,因而第二次修改商标法时做出如下规定,即:“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按照这项规定,我国受理注册的商标为视觉商标中的平面商标、立体商标,立体商标就是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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