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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商品商标使用产地名称的规定是什么?

发布时间 : 2025-04-27 11:12:00 浏览 160次

【商标法】酒类商品商标使用产地名称的规定,一些企业在酒类商品商标标识上,以产地名称作为商品名称,或用不适当的方法宣染产地名称,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欺骗消费者。为了保护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对在酒类商品商标标识上使用产地名称问题,那么酒类商品商标使用产地名称的规定是什么?

酒类商品商标使用产地名称的规定是什么?

酒类商品商标使用产地名称的规定:

一、需要在酒类商品商标标识上使用产地名称的,必须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1)使用的产地名称,必须是政府已经公布的行政区划名称。

(2)使用产地名称的,必须是该产地范围内的企业。

(3)使用产地名称,必须标明该产地的行政区划单位。

(4)按前项使用的产地名称,其字体的写法、大小、颜色必须一致,每一字体的大小不得超过八毫米,并不得大于商品名称。在外包装上使用产地名称,其字体的大小不得超过商品名称字体大小的三分之一,标明产地名称必须外加括弧,不得与商品名称连用。

(5)使用带有产地的企业名称或地址,其字体的写法,大小、颜色必须一致。

二、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生产企业不得使用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商标标识。对企业现存的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商标标识,如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必须销毁,不得再用。如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准许用完为止。

三、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封存其商标标识,禁止其商品出厂、销售,并没收其非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