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相同近似和类似商品、服务的判断
发布时间 : 2025-05-30 10:48:00 浏览 175次
①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②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③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该司法解释规定,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商品与商品之间可以类似,服务与服务之间可以类似,商品与服务类似之间也可以类似。商品与服务间的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法院依据《商标法》第52条第
(1)项的规定,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商品或者服务类似的判断,是一个实事求是的过程,应当依据具体的商品、服务和相关公众的认识来判断,而不能一味以书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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