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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纠纷中应能动认定类似商品的范围

发布时间 : 2025.06.28 13:20:00 浏览 103

要旨】

本案中,被诉侵权商品减震器、火花塞分别属于第12类和第7类商品,而两原告‘美孚’、‘MOBIL’注册商标核定使用为第4类润滑油等商品。比较减震器、火花塞与润滑油商品,两者不属于竞争商品,但两者均属于机动车辆所使用的商品,均为机动车配套使用,用途均与机动车相关,消费对象也均为机动车生产者、经营者或使用者,两者销售渠道亦基本相同,所以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来看,两者属于关联商品。而且 ‘美孚’、‘MOBIL’商标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极高的知名度,这使得相关公众会认为被控侵权的减震器、火花塞商品和两原告品牌的润滑油商品存在特定联系,易造成混淆,故法院认定两者为类似商品。www.simengqif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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