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定下商标按照标记形式分类
发布时间 : 2025-06-30 04:57:00 浏览 153次
(1)字母与数字TRIPS协定第十五条使用的是复数的字母与数字(letters,numerals)表述,表明单一字母或个位数字因缺乏显著性而允许成员不接受其作为注册商标。商标法第八条的表述并未作出相应的复数要求,意味着在中国任何数字与字母都应当可以获得注册,这似乎意味着中国承担了高于TRIPS协定最低标准的义务。实践中,中国一般只允许两位数以上的数字或者个位数字与其他要素组合,才认定具有显著性,实践做法表明中国并不允许单一字母与个位数字作为注册商标。可以认为,商标法第八条的表述并不十分严谨。

(2)三维标志TRIPS协定未规定三维标志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对立体商标的保护不是成员必须遵守的义务。法第八条的列举中包括三维标志,表明中国自愿承担超出TRIPS协定最低标准的义务。中一些三维标志已经获得商标注册,但也出现了一些争议案件,典型的案件如可口可乐公司“芬达”瓶型商标驳回复审及行政诉讼案。按照商标形式区分,中国只接受视觉可感知商标注册,并不抵触TRIPS协定最低标准义务,但是中国在三维标志方面的相关规定,表明中国自愿承担高于TRIPS协定最低标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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