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商品商标使用产地名称的规定是什么?
发布时间 : 2025-07-19 09:27:00 浏览 220次
酒类商品商标
酒类商品商标使用产地名称的规定:
一、需要在酒类商品商标标识上使用产地名称的,必须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1)使用的产地名称,必须是政府已经公布的行政区划名称。
(2)使用产地名称的,必须是该产地范围内的企业。
(3)使用产地名称,必须标明该产地的行政区划单位。
(4)按前项使用的产地名称,其字体的写法、大小、颜色必须一致,每一字体的大小不得超过八毫米,并不得大于商品名称。包装上使用产地名称,其字体的大小不得超过商品名称字体大小的三分之一,标明产地名称必须外加括弧,不得与商品名称连用。
(5)使用带有产地的企业名称或地址,其字体的写法,大小、颜色必须一致。
二、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生产企业不得使用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商标标识。业现存的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商标标识,如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必须销毁,不得再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准许用完为止。
三、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改正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封存其商标标识,禁止其商品出厂、销售,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遇到问题?专家为您解答
平均1分钟响应

胡先生
擅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