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显著性与商品或服务种类的划分
发布时间 : 2025-09-13 20:48:00 浏览 171次
我们知道传统的商标权利是以一定商品或服务种类为限的,也就是说,商标专用权的排他性适用范围是受到商品或服务种类限制的,对于非相似商品或服务种类的商标使用,即便是相同的商标标识,权利人也不能予以禁止.但商标淡化理论的提出则打破了这一限制.正如美国《兰汉姆法案》第1127条对"淡化"解释所说,商品或服务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并不是判断淡化需要考虑的因素.随着商标淡化理论的提出,法律难道真要赋予知名商标所有人一种更加绝对的所有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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