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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标识近似的认定(1)

发布时间 : 2024-11-05 06:24:00 浏览 689次

第一,欧盟强调在先商标标识具有正常的或者较高的显著性,我国没有对被比较的商标标识作显著性方面的要求;

商标标识近似的认定(1)

第二,欧盟强调的是两个商标标识使用于相同的商品上进行比较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而我国则将两个比较的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看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

第三,欧盟强调混淆的可能包括了来源混淆和联系混淆,而我国则只考虑来源混淆;

第四,欧盟强调的是商标标识认定的基本原则,而我国则对各种不同类型的商标标识作了原则性的比较方法。认为,从整体上来说,欧盟认定近似商标标识的原则,应当比我国《商标审查标准》的规定更严谨。两个商标标识进行比较时,必须考虑商标标识的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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