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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判定原则和比对方法

发布时间 : 2025-01-21 19:04:00 浏览 372次

我们认为,这些载体上所有能够起到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象图形或者文字和图形的组合所构成的标识都应当作为比较的对具体来说,这些标识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判定原则和比对方法

1、被控侵权者已经对某一标识打上商标标志,明确其即为商品或服务商标,该标识无疑应当作为比对的对象;

2、某一标识虽然没有被被控侵权者打上商标标志,但由于其以突出使用于商品。包装物商品或服务交易文书或宣传材料上,从而已具有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该标识应当作为比对的对象;

3、被控侵权的商品或服务上同时使用多个分别具有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时,首先应当根据消费者或经营者的认读习惯对这些标识进行分解,将其分解成多个独立的标识,然后分别将这些各个独立的标识进行比对;

4、被控侵权的商品或服务上除了被控侵权的标识,还同时有被控侵权的其他合法注册商标的,应将该被控侵权的标识独立出来,单独进行比对,而不受该合法注册商标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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