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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近似的审查标准

发布时间 : 2023-06-30 02:11:17 浏览 1579次

对于商标的申请是一个系统的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那么一般对于商标的申请过程中出现的近似的或者是类似的情形的审查标准是什么,法律对此是怎么规定的。因此接下来将由司盟企服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商标近似的审查标准,希望可以解决大家的相应的问题。

一、商标近似的审查标准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2.既要对商标的进行整体比对,又要对商标主要部分进行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商标近似的审查标准

二、判断商标类似是什么标准

我国商标主管部门发布的《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判断:

(1)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准,而不是以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的商标为准;

(2)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为评判的主观标准,采取整体比较与商标显著部分比较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判断。”

具体说来,判断商标相同或相似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标准:

人的标准 即判断商标相同或相似需以普通人的注意为标准,专家或智力特别低下者所施加的注意不能成为判断标准。即使是普通人,也考虑商品的具体销售对象。例如,使用在妇女用品上的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相似,应以普通妇女购买该商品时的注意力为准;

地的标准 比如一个英文商标,在英语国家可能不被认为相同或近似,但在非英语国家,则可能被认定为相同或近似;

物的标准 一般说来,消费者购买商品时的注意程度与所购商品的价值成正比,商品的价值越大,消费者施加的注意力就会越多;反之,商品的价值越小,消费者可能就越不太注意;

三、商标相似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