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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是否近似?看看新浪和腾讯的商标大战

发布时间 : 2025.04.24 22:15:00 浏览 202

据北京法院网官方微博京法网事的消息,因"微博"商标纠纷,新浪把腾讯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腾讯败诉。

新浪旗下的微梦公司是新浪微博的运营主体,其在第45类上申请注册2件商标“微博weibo.com及图”“微博及图”遭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

商标是否近似?看看新浪和腾讯的商标大战

新浪的这个商标被驳回是因为腾讯公司以诉争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为由提出异议。

商标局和商评委先后以相同理由驳回了微梦公司的申请和复审。微梦公司不服,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是这么规定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如何比对这两个微博的商标?商标局和商评委和北京知识产权法庭看法不同。

商标局和商评委认为诉争商标和印证商标构成近似,但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诉争商标同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对微梦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新浪微博和腾讯微博的商标里都有“微博”这两个字,据此就能认定这两个商标是近似的么?

腾讯认为应该比对“微博”两个字,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则认为应该对比的是商标中的图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在比对商标标识时,应该重点关注其中的显著部分。诉争商标中 “微博”及
“weibo.com”等构成要素的显著性较弱,应重点比对诉争商标中的 “大眼睛”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中的蒲公英图案部分。

这么看新浪微博和腾讯微博显然不近似,诉争商标同引证商标差异较大。

而且,判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应以相关公众是否可能对其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为最终标准。

诉争商标中的“大眼睛”图形部分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能够建立其同原告之间的对应关系。

诉争商标在指定服务上使用,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标指向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混淆或认为其来源具有某种特定联系。诉争商标同引证商标不构成指定在上述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标识近似与否仅仅是判断是否构成近似商标的重要因素之一,除此之外还应考虑诉争商标知名度、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等因素。

诉争商标指定的部分服务较为特殊,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相关公众在选择相关服务时会施以较高的注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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