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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使用许可的形式是什么

发布时间 : 2023.06.29 10:18:43 浏览 1007

商标使用许可证是商标注册人允许他人使用商标的行为,通过我们需要签订相关合同,这也是为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但商标使用许可证有三种不同的形式,然后由司盟企服为您商标使用许可证形式的相关内容。

一、商标权使用许可的形式有哪些?

1、商标的一般使用许可证。

商标的一般使用许可证是一种常见的许可方式,对商标所有人的限制较小。也就是说,商标所有人除授予商标一般使用许可证的被许可人外,还可以授权第三方使用该商标。

2、商标排他使用许可证。

排他使用许可证是指商标所有人除被许可商标排他使用的被许可人外,不能再许可第三人使用该商标,但商标所有人仍可以使用该商标。商标排他使用许可证的排他性表现在被许可人和商标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

3、商标的独家使用许可证。

独家使用许可证是指商标所有人将独家使用许可证交给被许可人后,只有被许可人才能使用该商标,商标所有人无权使用该商标。在独家使用许可证中,商标所有人自行使用或者他人使用的,属于侵权行为。

商标权使用许可的形式是什么

二、商标权的内容是什么?

在我国,只有注册商标才享有商标权,商标权的内容通常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禁用权、商标转让权、商标许可使用权、商标续展权。

1、商标专用权

商标使用权是指商标权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专有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取得合法利益的权利(商标法第51条)。

2、商标禁用权

商标禁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禁止他人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混同的商标的权利(商标法第52条第1款)。

3、商标转让权

商标转让权是指商标注册人依据法律规定,享有的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权利(商标法第39条)。

4、商标许可使用权

商标许可使用权是指商标权人依据法律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商标法第40条)。

5、商标续展权

商标续展权是指商标权的保护期限届满时,商标权人有依法定程序延展其已注册商标的有效期的权利(商标法第40条)。

三、商标权的客体判断标准

商标权的客体,就是商标权人所拥有的商标。在我国只有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才能成为商标权的主体,也只有注册商标才能是商标权的客体。未注册的商标,其使用人不享有商标权,因此,也不能成为商标权的客体。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作为商标权客体的商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具备显著特征,便于区别

(二)不得违反商标法的禁用条款

1、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标志,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三)不得与他人的商标混同

混同是指商标与他人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混同,不能获准注册。而径行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则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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