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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许可转让协议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 : 2023.06.30 10:31:59 浏览 281

我们每个人都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我们可以将每个人的权利转让给他人,从而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接下来,让我们从以下文章中学习。商标许可转让协议的有效条件是什么?我希望它能帮助你。

一、商标许可转让协议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1、商标转让合同属于要式合同还是非要式合同

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合同只有具体形式才能成立或生效的合同。因此,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商标转让合同是否可以认定为重要合同,事实并非如此。《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同意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的,应当签订合同。《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不意味着商标转让合同属于要式合同。转让人与受让人口头约定转让商标的,转让是双方的真实意图,应当认为上述商标转让行为有效。

2、商标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商标转让合同的建立是否纯粹是一个实际问题,其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存在,合同不是合同(即合同的类型),以及合同行为和事实行为之间的区别。《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应当自承诺达到之日起成立。就商标转让合同而言,商标转让合同也应当自承诺达到之日起成立。商标转让合同的有效性是指商标转让合同符合法定的有效条件(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含义真实自愿、形式合法),对当事人依法具有约束力。判断合同是否生效是法律价值的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精神和规定,从而达到法律认可的效力。就商标转让合同而言,一般来说,商标转让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立即生效,除非商标转让合同当事人为合同的生效设定其他条件或期限。

3、转让商标专用权

商标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只表明商标转让合同对双方依法具有约束力,但这并不表明商标权的转让。《商标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转让经批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可以看出,商标权转让与商标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关系应当是商标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商标专用权转让的前提,但另一方面,商标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不一定导致商标专用权的转让。众所周知,物权的变更是基于宣传和公信的原则。例如,动产物权的转让一般发生在交付时,房地产物权的转让一般发生在登记时。根据这一原则,商标专用权的转让也以商标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公告为基础,并基于上述公告产生公信力。

商标许可转让协议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二、商标许可的原则

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法定程序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通常是以订立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类型有普通许可、排他许可、独占许可。

三、商标独占许可被许可方可以转授权吗

关于独占许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三条规定: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

(一)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解释》第四条进一步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我个人认为,第一,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独占许可除了是给被许可人授予权利,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就是限制的是商标注册人使用商标的权利。另外,商标法同时给注册人设置了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的义务;第二,商标注册人通过独占许可的方式将其享有的权利最大化地授予了被许可人,既然被许可人都可以直接向法院以“等同于所有权人”的身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这充分说明,商标独占许可授予被许可人的不仅仅是“使用”这一实体性权利,还包括为确保实现这一实体性权利所必不可少的“诉权”这一程序性权利。推而广之,在得到许可人同意的前提下,且在法律禁止的范围之外,商标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享有“处置商标所有权之外的类等于许可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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