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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对抗力

发布时间 : 2023.06.30 10:54:51 浏览 319

虽然世界各国对商标的有关规定不同,但都规定要依法保护商标的注册。我国对商标专用权的认识仍存在诸多不足,缺乏保护商标相关权利的意识。国际商标注册可以防止先注册,维护其合法权益。那么,备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对抗力呢?司盟企服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对抗力

在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通常包含这样一种表达方式:“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商标局备案”。那么,商标许可合同是否必须备案?

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提交商标局备案。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找到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提交商标局备案条款的来源。但是,如果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是否无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备案的,不影响许可合同的效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须备案才能生效。因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有效条件与普通合同相同。一般来说,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双方意图一致、形式合同法和内容合法的情况下具有有效。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未备案的,双方不得向善意第三人主张商标使用许可的效力,但前提是第三人应当善意。为了帮助理解,我们提供以下两种情况:

(1)例如,甲方是注册商标的专有人,甲乙双方首先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但不久后,甲方与丙方签订了上述注册商标转让合同(丙方不知道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存在),并将合同提交商标局办理相关转让登记手续。此时,对于善意的丙方,乙方不能以其先前的商标许可对抗,其权利救济方式只能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2)例如,甲方与乙方签订了未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随后,甲方与丙方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类型为独家许可,已备案。在这种情况下,丙方作为善意的第三方,有权要求独家使用许可商标,乙方不能与其先前的商标许可对抗,其权利救济方式只能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二、商标许可备案是什么意思?

根据《商标法》第40条第3款规定,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备案。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刊登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保留所有权的情况下,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当然这种使用是有一定条件的使用。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

三、什么是商标的排他使用许可

商标的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与被许可人签订排他使用许可合同,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在此种情况下,除许可人给予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外,被许可人还可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权利。即许可人不得把同一许可再给予任何第三人,但许可人保留自己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权利。排他许可仅仅是排除第三方在该地域内使用该商标。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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