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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许可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 : 2023.06.30 11:41:23 浏览 290

并不是所有的商标申请都是有效的。商标申请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不得以欺诈、胁迫的方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一个好的商标可以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影响力和价值,是企业的无形财富。那么,商标许可合同无效吗?现在跟随司盟企服小编了解它。

一、商标许可合同无效

商标许可合同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方式签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对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商标许可合同无效

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须具备条款

(一)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及其注册证号码。

(二)许可使用的商品及服务范围。

(三)许可使用的期限。

(四)被许可人使用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

(五)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

(六)被许可人在其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三、商标权许可使用的程序

我国对于商标使用许可主要规定了两项程序,一项是由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签订许可合同;另一项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也就是接受监督。

商标使用许可关系的基本特点是商标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对商标功能的实现、对社会公众所承担的责任,既有共同的部分,又有各自的法定义务。商标法所规定的主要有三项:

第一是,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这是许可人的一项权利,但更重要的是许可人的一项义务,即实施监督的义务,保证其所拥有的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不允许许可人在其注册商标由他人使用后即不承担责任,而是由法律确定其仍要承担商品质量方面的责任,防止被许可人有损害商业信誉、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不正当行为。

第二是,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这是商标使用者的法定义务,商标是通过商品品质来树立信誉的,保持商标信誉不仅许可人关心,被许可人对使用了这一商标的商品质量也应做出保证。

第三是,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这是在商标使用许可的实践中产生的要求,目的在于防止商标使用人企图利用商标的信誉,提供与这种信誉不符的品质差的商品,为了使消费者有所鉴别并明确同一商标不同使用人的责任,因此在各自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产地便是必要的,这样会增强商标使用人的责任感,也会使消费者面对同一商标而有不同使用人时有所选择。当然,同一商标应当体现同样的信誉,上述标注被许可人和产地的规定,正是为了保持商标信誉而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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