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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

发布时间 : 2025.05.01 08:00:00 浏览 169

一、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

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应标明以下条款:

1、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及其注册证号码。

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

2、许可使用的商品及服务范围。

3、许可使用的期限。

4、许可使用商标的标识提供方式。

5、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

6、被许可人在其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转让注册商标该注意那些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第四十二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以上内容就是司盟企服商标网小编对“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的解答,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应具备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及其注册证号码、商品及服务范围、期限、标识提供方式、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如有疑问,请到司盟企服商标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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