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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撤销与变更

发布时间 : 2025-04-07 12:05:00 浏览 169次

根据《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应当撤销质押登记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符的。登记后发现有以下情形的1、出质入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2、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的。3、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后发现质押合同无效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申请人名称、地址发生变更及因主债权债务转移或者其他原因而发生质押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变更登记、补充登记或者重新登记。申请变更登记或者补充登记,应当提交变更的证明和登记机关发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撤销与变更

(一)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符的;

(二)登记后发现有以下情形的

1、出质入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

2、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的;

3、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登记后发现质押合同无效的。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申请人名称、地址发生变更及因主债权债务转移或者其他原因而发生质押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变更登记、补充登记或者重新登记。申请变更登记或者补充登记,应当提交变更的证明和登记机关发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