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取得原则与在先使用人的利益保护
发布时间 : 2024-11-29 00:00:00 浏览 233次
认为,在采用使用取得原则的国家的商标立法和司法中,注册并不是区分商标的主要标准,商标的生命力在于使用,只有经过真实的、连续不断的使用,消费者才会将一个商标标识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来源联系起来,因而显著性不仅仅是注册商标的本质要求,而且也是未注册商标的本质要求。

商标申请注册登记时,审查员会对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进行判断,更为重要的是,当发生商标使用争议时,在判断商标所有权或优先权时,法官仍需要对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加以判断,因为显著性是商标权益获得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
对未注册商标显著性问题的分析来看,与一视同仁的使用取得原则相比,注册取得原则在理论上暴露出部分缺陷。
是商标,仅因为它没有注册就忽视它实际具有商标功能的现实,仅因为它没有注册就对其置之不理,将其推到权利的边缘,或者仍旧将其视为经营者商誉的一部分,是与法律的公平原则相违背的。
学者在论述商标显著性问题时,都表达了对商标专用权使用取得原则的喜爱,商标只要具有标示来源功能,就具有显著性,就能够获得法律的保护。
从来都是被使用的,对商标的使用体现了市场经济的自由精神,行政机关不应当过多干预商标的使用,更不应当仅因为商标获得注册而对商标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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