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注册商标的民事司法保护
发布时间 : 2024-12-29 08:57:00 浏览 250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9条,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人民法院民事审理庭受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6条规定:“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法第31条第33条和第34条的规定做出的罚款决定,当事人不服的”,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0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调处侵权行为时对侵权人并处罚款,被侵权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于商标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受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0条规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包括擅自制造或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属于假冒商标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受理。偿损失部分的诉讼可单独诉诸人民法院民庭。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26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于不履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发生纠纷,也可起诉到人民法院,这是属于违反合同的民事案件。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6条和第3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罚款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于商标执行案件,由人民法院执行庭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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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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