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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保护意识太敏感?

发布时间 : 2025-02-14 02:59:00 浏览 625次

据悉,2016年8月30日,原有限公司(简称:如家公司)发现被告餐厅名称含有 “味如家餐厅”字样,其服务标识为“味如家”。

商标保护意识太敏感?

原告认为“如家”是其专用注册商标,被告餐厅名称及服务标识含有“如家”文字,且被告经营范围与“如家”注册商标核定经营范围存在重叠,于是向丹阳法院提出诉请:被告餐厅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如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得在其经营场所和宣传中使用“如家”文字和服务标识;其次,被告立即变更餐厅名称,名称中不得含有“如家”文字;再者,被告赔偿因其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致原告的经济损失14万元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费用。

丹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一家小型快餐店,所使用的“味如家”服务标识在音、形、义以及汉字字体、搭配使用的图案等方面,与原告的“如家”商标均存在明显区别。如家”服务标识中的 “如”、“家”二字仅为表达被告标识意思的部分组成文字,且被告将 “如”、“家”二字与“味”结合使用,意即提供家常口味、经济实惠的家常饭菜,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并未突出使用“如家”商标。不存在消费者因受误导而对被告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可能,通过对商标进行整体比对,“味如家”与“如家”并非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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