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江南商标注册网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发布时间 : 2025-03-10 00:00:00 浏览 460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保障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奥林匹克运动的尊严,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是指:
(1)国际奥委会的奥运五环,奥林匹克旗帜,奥林匹克格言,奥运会会徽和奥运会;
(2)专有名称,如奥运会,奥林匹亚运动会,奥运会及其缩略语;
(3)中国奥委会的名称,标志和标识;
(四)北京2008年奥运会招标委员会的名称,标志和标识;
(5)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的名称和标志,第29届奥运会的吉祥物,歌曲和标语,以及北京2008 “第29届奥运会及其缩写”;
(vi)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其他标志,如《奥林匹克宪章》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所述。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是指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
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和29届奥运会组委会之间的权利分配是根据《奥林匹克宪章》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确定的。
第四条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业目的(包括可能的商业用途,下同)。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
(1)在商品的产品,包装或容器以及商品交易工具上使用奥林匹克标识;
(2)在服务项目中使用奥运标识;
(3)使用奥运标志进行广告,商业展览,商业演出等商业活动;
(4)销售,进口或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产品;
(五)制作或者销售奥运标志;
(6)其他可能导致赞助商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或作者与奥林匹克标志所有者之间的其他支持关系。
第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
第七条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奥林匹克标志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告。
第八条 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订立使用许可合同。如果使用本法规第2条第
(1)款和第
(2)款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则与国际奥委会及其授权或批准的机构签订合同;在
(3),合同将与中国奥委会,使用在各条所规定奥林匹克标志订立规定奥林匹克标志的情况下,
(4),
(5),
(6)本条例第2条这将是在2008年。2月31日之前,必须与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签订合同。匹克标志权利人必须将使用许可证通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如果许可协议是按照前款规定签订的,则被许可人只能在合同规定的地理范围和期限内使用奥林匹克标识。
第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
[0x9A9A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将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特别是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商品和工具的侵权和没收和销毁或为商业目的制造奥林匹克标志是非法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不到5倍的违法罚款;如果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当事人不与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文件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违法者未提出申诉并且不遵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镇法院申请遵守。此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调解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金额;如果调解失败,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欺诈和其他活动,违反刑法的,将依照刑法关于欺诈或其他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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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进行调查并任意调查涉嫌违反基于证据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报告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已获得:
(1)询问有关方面,调查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情况;
(二)查阅和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四)检查有关侵权活动的物品,盖章或者停止有证据证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按照法律规定的前款所列的职能和权力,利益相关者提供援助和合作,而不是拒绝,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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