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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是

发布时间 : 2023-06-21 05:08:37 浏览 433次

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是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和注册驰名商标,其中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包括他人注册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使用相同或者相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

一、中国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是

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为:

1.未注册驰名商标。

2.注册驰名商标。具体来说,扩大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与其他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商标注册,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但恶意注册不受时间限制。

(2)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他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并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有某种联系,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制止。

(3)自驰名商标识别之日起,其他人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可能造成公众误解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登记;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销。

知名商标保护

二、商标保护制度有何规定?

《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1)注册的保护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

如果人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不一致,不仅自身的商标专用权得不到有效保护,而且还有可能带来四种后果:一是构成自行改变注册商 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违法行为;二是在自行改变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有明显区别,同时又标明注册标记的情况下,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三是若改变后的商标同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会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四是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

(2)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如果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的商品与核定使用的商品不一致,不仅不能有效保护自身的商标专用权,而且也有可能带来三种后果:一是超出核定商品范围使用 注册商标,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二是因连续三年未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三是因超出核定商品范围(与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的除 外)使用注册商标,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商标专利的保护期限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期满之前十二个月可以进行续展并缴纳续展费用,每次续展有效期仍为十年。如果在这个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可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商标法》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