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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是什么

发布时间 : 2023-06-21 05:42:33 浏览 434次

众所周知,驰名商标是比普通商标更为公众所知的商标,因此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也更加严格。要给予驰名商标,也需要更严格的认可。那么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是什么呢?以下是司盟企服小编的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驰名商标认定是什么样的?

1、向工商部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当地工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请求。经审查,当地工商部门逐级报商标局,由商标局认定。

2、向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其他人经初步审批公告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在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同时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3、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权人认为其他注册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在至少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4、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注册驰名商标的权利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申请驰名商标的认定。此外,驰名商标权人对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审查。

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是什么

二、商标保护的条件

(一)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仅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任何形式的自行改变均不受法律保护。

(二)企业应密切关注《中国商标网》等权威信息发布,对涉嫌与本企业的在先权利相冲突的他人申请注册或已经注册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商标异议或争议申请。

(三)企业应充分利用销售网点作为商标维权阵地,主动培训相关销售人员,通过销售人员加强周边市场巡查,及时发现侵权线索,提高维权效果。

(四)企业发现他人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时,应及时制定并采取应对措施,搜集并以公证方式固定下列证据:1.侵权商品及商标标识;2.销售合同及凭证;3.生产、销售、贮运场所照片;4.其他有关证据。

(五)对经初步核实涉嫌侵权的案件,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与侵权方协商解决、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投诉、向人民法院起诉、向公安部门报案等方式处理。

(六)企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应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提交下列资料:

1.投诉书:包括投诉人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人姓名或名称、地址,侵权事实及相关情况,投诉的法律依据和要求,投诉日期等;

2.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明,商标权属证明等;

3.侵权证据:包括侵权的实物、商标标识、有关票据、照片等。

委托投诉的,需提交有效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七)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向海关总署申请商标知识产权备案,加强进出口环节的商标保护。

(八)企业可通过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扩大商标保护范围,提升商标保护强度。

驰名商标的认定有行政、司法两种途径。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行政机关是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包括商标局在商标管理案件和商标异议案件中认 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异议复审和商标争议案件中认定。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司法机关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辖 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和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九)企业应实施风险控制,根据企业特点建立商标专用权预警机制,制定应对商标专用权纠纷方案。

(十)企业可依托律师事务所、商标代理机构等中介组织或相关行业协会的法律优势,整合资源,增强保护实效。

三、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注册的保护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

如果人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不一致,不仅自身的商标专用权得不到有效保护,而且还有可能带来四种后果:

一是构成自行改变注册商 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违法行为;

二是在自行改变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有明显区别,同时又标明注册标记的情况下,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三是若改变后的商标同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会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四是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

(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如果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的商品与核定使用的商品不一致,不仅不能有效保护自身的商标专用权,而且也有可能带来三种后果:

一是超出核定商品范围使用 注册商标,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二是因连续三年未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

三是因超出核定商品范围(与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的除外)使用注册商标,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