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竟然有这样的禁区,踏足将不会获得保护
发布时间 : 2025-05-02 07:10:00 浏览 197次
被控侵权标识虽然与权利商标在整体结构上相似,但由于被控侵权标识中含有商标法所规定的禁用元素,不应纳入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否则等于变相承认权利商标对禁用元素的垄断,不当扩大了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于包含我国国家名称的商标,列举了几项准予注册使用的例外情形,即:
(1)描述的是客观存在的事物,不会使公众误认的,如“中华鲟”“中华龙鸟”等;
(2)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体是报纸、期刊、杂志名称,且与申请人名义一致的,如“中国邮政快递报”“中国排球”等;
(3)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体是企事业单位简称。具体到本案,讼争的“中華龍”文字标识即为“中华龙”的繁体字,其结构为“中华”和“龙”的组合,“中华”是我国的国号,属于上述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范围。
商标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禁止权、许可权、转让权等内容。其中禁止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是商标权人行使禁止权应当有一个边界问题,也就是商标权保护范围的界定问题。影响商标权保护范围大小的因素主要包括:注册商标的构成元素是否为商标法所禁止、商标本身的显著性强弱及商标的知名度高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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