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修法后关于商标使用的衔接
(1)申请注册与不同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特征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且情节严重的;

(2)申请注册与同一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特征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且情节严重的;
(3)申请注册与他人除商标外的其他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且情节严重的;
(4)申请注册与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地名、景点名称、建筑物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且情节严重的;
(5)大量申请注册商标,且缺乏正当理由的。
前述商标申请人主张具有真实使用意图,但未提交证据证明的,不予支持。
本条第1至4项主要明确了“抢注”的类型,第5项针对的是“囤积”行为,基本涵盖了实践中已经存在的恶意注册的类型。《北高商标指南(2019)》在这一问题上已经起到了一定的衔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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