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规制域外商标使用的实践现状
在原告美心公司与被告浙江新美心公司等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认为,美心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其“美心”文字商标在我国香港地区相关公众当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和良好声誉,但仅限于我国香港地区。地市场,在1992年5月6日宁波新美心公司设立之前,美心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在内地市场存在着“美心”商标或标识的实际使用,更谈不上其在内地市场具有知名度。情况下,美心公司仅以设立宁波新美心公司的罗子光先生系香港人,应当知道“美心”商标的知名度为由,认定其将“新美心”作为字号注册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属于将“美心”商标在我国香港地区的知名度等同于在内地市场的知名度,明显违反了商标专用权的地域性原则。也有判决认为,商标权的地域性并不是绝对的,商标在域外使用形成的知名度应当予以考虑或保护。

在“NUXE”商标异议案中,法院认为,娜可丝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在欧美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地区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且通过娜可丝公司对其商标的宣传和使用,使得其“NUXEPARIS及树图形”商标具备了较高的商业价值,具有了一定的影响力。化妆品类商品属于受关注度较高的日常用品,相关公众对该类商品的认知程度有别于其他商品,故能够认定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娜可丝公司的“NUXEPARIS及树图形”商标在化妆品等商品上在我国大陆地区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原告星源公司与被告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中,法院亦认为,原告星源公司进入中国大陆市场后,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发展经营,星巴克咖啡店连锁规模快速扩张,销售业绩亦连年巨幅上升,呈良好态势。
原告对“STARBUCKS”商标、“星巴克”商标等进行了长时间的广泛宣传,并投入了大量的资金。“STARBUCKS”系列商标具有广泛的国际知名度,以及原告在华语地区对“星巴克”商标的宣传、使用,“STARBUCKS”商标、“星巴克”商标的知名度迅速扩大,已为中国大陆相关公众所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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