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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符合《商标法》的要求

发布时间 : 2024-11-21 06:21:00 浏览 1031次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国际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符合《商标法》的要求

①《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应当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填写;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未列入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对该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际上,一份申请书中就一个商标可以填写两个或以上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于我国尚不具备全面实行“一表多类”的条件,所以实际做法是对国内商标注册申请实行“一表一类”,对国际商标注册实行“一表多类”。

所谓“一表一类”即前述一商标一申请原则是一份商标注册申请书,只能为一类商品申请一个商标。

所谓“一表多类”是指如果将相同商标用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可以只填写一份申请书。要按照商品分类表编排的顺序填写。表多类”原则为申请人提供了很大便利,许多国家及《马德里协定》都采用这一原则。

②申请商标注册应提交相关申请文件和商标图样。报的事项和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③商标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的,应依法办理申请手续。另行申请。册商标需要在相同类商品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同类的其他商品,是指商标局原核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外的同类商品。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注册后,为扩大使用范围而在同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视为另一商标,与原注册商标无关。重新申请。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⑤商标专用权以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其效力只及于被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文字、图形等可视性标志。其进行修改,无论改动多寡,都已经脱离了商标局原核准的专用范围,实际上形成了一个新商标,存在与他人已经注册或者已经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能,所以必须重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申请。申请,是指注册商标权人因某种特殊原因(如注册商标的转让、地址迁移等)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事项的,必须向商标局提出的一种申请。申请本身并不涉及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等要素以及核定使用商品的种类和商标专用权的改变。申请是注册商标权人的一项法定义务。注册商标权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化后不提出变更申请,将由商标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履行其义务的,商标局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