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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例为判断因素解读《商标法》修改条款

发布时间 : 2024-11-26 00:00:00 浏览 334次

市场监管总局此次发布的《规定》中也着重列举了“违反《商标法》第四条”判断因素,这些判断因素已经在此前商标主管部门、法院的具体审查与判例中有所体现:

以案例为判断因素解读《商标法》修改条款

判断因素(一)申请人或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申请注册商标数量、指定使用的类别、商标交易情况等;

针对该点具体情形案例可以参照:

原告汇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艾克瑞斯普雷-阿-波特有限公司关于第3499689号“A-K-R-I-S”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在法院审理中,结合在案证据证明了诉争商标申请人及其股东黄飞、孙屹立大规模、恶意抢注包括诉争商标在内的上百件商标,抄袭10多个知名品牌的事实。

在该案中,法院不仅考察了申请人本身商标注册的情况,还结合考察申请人关联的股东等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证明了其大量抢注抄袭知名品牌的情况。

判断因素(二)申请人所在行业、经营状况等;

针对该点具体情形案例可以参照: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超出经营范围,非以使用为目的且无合理或正当理由大量申请注册并囤积包括诉争商标在内的注册商标2000余件。

在该案中,法院主要考察申请人商标与其经营范围在数量、行业上是否对应匹配的情况。

判断因素(三)申请人被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或者裁定、司法判决认定曾从事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情况;

针对该点具体情形案例可以参照:

商标局经查,被异议人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曾申请注册蓝天之海、蓝色之海海天梦、蓝包之海、蓝色之海、蓝色之海梦等多件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海之蓝、梦之蓝等商标呼叫、含义相近的商标。第9251741号“蓝色之海”商标经核准注册后,已由异议人于2015年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裁定该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蓝色经典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被异议人具有明显的摹仿、攀附异议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意图,此种意图更易增加双方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混淆的可能性。

在该案中,商标局在异议审查中考虑了申请人此前相同文字商标被商标评审部门已生效的无效宣告裁定和其他类似“傍名牌”情形。

判断因素(四)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

针对该点具体情形案例可以参照:

原告福建蜡笔小新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五兄弟控股有限公司关于第8511309号FIVEGU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特别是除诉争商标外,原告还申请注册了包括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起亚、联通、外交官diplomat、人人网、去哪儿Qunar等在内的270件商标。

在该案中,法院同时考察申请人除诉争商标外对他人知名商标申请注册情形。

判断因素(五)申请注册的商标与知名人物姓名、企业字号、企业名称简称或者其他商业标识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

针对该点具体情形案例可以参照:

对晋江市麦克格雷迪鞋服贸易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或授权,将特雷西·麦克格雷迪、凯文·杜兰特等NBA篮球明星姓名音译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商标局均予以驳回。

对厦门仙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多个类别将李四光、李商隐、鲁迅、钱学森、齐白石、布兰妮、施瓦辛格、史玉柱、邓丽君、李荣浩、孙正义、张学友、张国荣、姚劲波、薛之谦、麦当娜、周鸿祎、梁朝伟、马化腾、李云迪、李彦宏、古天乐等等诸多古今中外各行各业的名人名字申请注册商标,均被商标局驳回。

上述商标在新申请审查阶段,商标局就已经主动考察申请人大量抢注他人姓名的情形。

判断因素(六)商标注册部门认为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

针对上述情形,不仅申请人在商标申请中应当引起重视与注意,同时商标代理组织也要加强自律,并在代理申请时对相关法条进行解释并引导申请人依法申请商标注册,形成良好的商标注册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