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盟企服
司盟商城
商标买卖
云课堂
司盟甄选
关于集团
AI帮您搜
司盟企服商城
搜索
在线客服
司盟 资深顾问

哪些情形、证据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发布时间 : 2024-12-13 12:42:00 浏览 242次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哪些情形、证据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哪些证据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书面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4、实物与复制品。

哪些情形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