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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完善商标法律制度

发布时间 : 2024-12-22 00:00:00 浏览 340次

1920年,该法又进行了进一步修改。

1946年,联邦历史上最重要的一部商标法《兰哈姆法》由国会通过,同时也宣布1881年商标法的废止。

完善商标法律制度

1988年,国会通过了《商标法修正案》,对《兰哈姆法》进行修订。美国修订法律使美国商标法与《综合贸易竞争法》的“特殊301条款”相结合,不仅保障美国商标权人在海外的利益,促进美国的出口,保持美国在全球的霸权,还将知识产权制度纳入关贸总协定(GATT)的体制,成为世界规则的制定者。于1959年4月13日颁布了商标法,至今历经28次修改,2001年6月29日再次予以修改。修改商标法,终于形成与日本社会经济的变化和发展相适应的、与商标国际公约和规则相一致的完善商标法律制度,不仅促进了本国商标事业的发展,而且使其在国际上享有一定的话语权和制定规则的权利,能够及时的维护本国利益和本国商标权人的利益。开放之初,制定和颁布商标法,是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是恢复商标制度的需要,但鉴于恢复中断30年的商标制度,许多社会经济条件的欠缺,商标立法就必须顾及现实条件的许可度,否则,该法律因脱离实际而无法执行,因此,最初的商标法在立法技术上,在商标保护上,是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的。经历1993年、2001年两度修订,使商标法的制度设计和安排基本达到国际水平,与国际规则大致接轨。保护强度、具体制度、国际化方面仍有不足,有关部门于2007年8月30日提出修改稿征求意见,之后于2009年4月28日再次提出修改意见稿。解决如何完善商标法律法规体系,建立能适应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需要的商标法律制度。如何提高商标审查能力、缩短商标注册周期;健全完善商标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强商标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力度;商标走出去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规则;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的审核;商标自动化公共服务;等等。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改的《商标法》,修改后的《商标法》从2014年5月1号起施行。自1982年制定《商标法》以来,历经三次修订,用30多年时间走过了其他国家几百年走过的历程,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商标法律制度,成就是有目共睹的。我国“商标法”已完成第三次修订,对商标法的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是增加关于商标审查时限的规定;

二是完善商标注册异议制度;

三是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四是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

五是规范商标申请和使用行为,禁止抢注他人商标,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六是规范商标代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