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条约》
《商标法条约》(TrademarkLawTreaty,TLT)于1994年10月27日在日内瓦外交会议上通过,同时通过的文件还有《商标法条约实施细则》。缔约方均应遵守《巴黎公约》中有关商标的条款。向WIPO成员和特定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开放。于1996年8月1日生效,截至2011年5月5日,有48个成员国。尚未加入该条约。

(二)条约背景
《商标法条约》的目的是统一和简化国家和地区商标注册程序。目的主要通过简化和协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注册程序,从而使商标申请和注册管理在不同的法律体制下更具有可预见性和更为简便。
(三)条约内容
条约中没有规定商标注册的实体规范,绝大部分条款涉及注册申请、注册后的变更、续展等程序。
1.注册申请的最高要求
《商标法条约》规定了对注册申请的最高要求,包括如下内容:注册请求,涉及申请人和代理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其他联系方式,申请优先权的声明及其说明和证据,商品和服务的名称及其分类,有意使用该商标的声明等。国不能要求除了条约明确规定外的其他要件。
条约要求,如果申请是使用国际示范格式,只要是使用商标主管机关所接受的语言,商标主管机关必须接受,不能要求其他形式要件。
2.适用《尼斯协定》
条约规定,对于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分类应允许适用《尼斯协定》。
3.注册后的变更
根据《商标法条约》,注册后的变更包括名称、地址和注册人的变更。持有人不变更而申请变更其名称或地址的,缔约方应同意注册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在其商标注册簿中登记变更。注册持有人变更的,每一缔约方应同意在其商标注册簿中登记变更。约中规定的要件外,缔约方不得提出其他要求。
4.续展程序要件
《商标法条约》第13条规定了续展程序要件。缔约方均可要求注册续展,须以提交申请为前提,并且申请中须注明:要求续展的表示;注册持有人的名称和地址;有关注册的注册号;申请或注册日期;注册持有人、代理人的名称和联系地址;商品或服务及其分类等。缔约方均可要求向其商标主管机关缴纳请求续展的费用。约规定的要求外,任何缔约方不得提出其他要求。主管机关对续展申请所载任何说明或项目的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时,任何缔约方均可要求向商标主管机关提供证据。任何缔约方对续展注册进行实质审查。
5.注册期限
《商标法条约》第13条规定了商标注册期限。注册有效期和每期续展的有效期均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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