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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之商标的获得显著性规定分析

发布时间 : 2025.04.08 08:00:00 浏览 145

商标显著性这一概念,是我们在注册商标的时候所涉及到的,关系到能否顺利注册申请下来,所以我们就需要对这一方面有一定的了解。下面就让司盟企服小编对商标法之商标的获得显著性规定分析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商标法之商标的获得显著性规定分析

事实上,任何符号都能成为一个合法的商标,只要它获得了第二含义。唯一的例外是功能性的特征和通用标志。功能性标志和通用标志是由于政策考虑而不被商标法保护的,不管它们获得了多少第二含义的证据。对于功能性标志,如果它们受到商标法保护,就会与专利法、著作权法、外观设计法等法律的价值目标相冲突。而对于通用标志,如果它们受到商标法保护,就将不仅会限制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权利,也会对社会公众造成极大的不便。因此,基于政策考量,功能性标志和通用标志不受商标法保护,不管它们是否具有第二含义。

所谓第二含义是指对公众而言某项标志具有了标志本身术语或图像的公认意义之外的某种意义。换言之,如果该标志在消费公众头脑中的最初含义已经变成了商品或者货物的来源而不是产品本身,那么它就获得了第二含义。麦卡锡认为,第二含义是“一种心理学和法学的难以捉摸的智力合成”,“这些年一直被用多种方法定义”。美国的许多法院一直在试图定义第二含义。美国最高法院在 Armstrong Paint & Vamish Works 案中认为,第二含义曾被说成是在标志中创立的,其含义是所用标志“已经达到表明与其所用相联系的商品就是所制造的商品”。美国第三巡回上诉法院认为,第二含义是指“在消费公众的心中该词的主要意义不是产品而是生产商"。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只要该标志"紧密地与某生产者的商品有联系或者已经另外获得公众承认"。纽约南区法院认为,第二含义是指"公众已经认识到该产品的名称已经和其来源相联系"。纽约东区法院则认为,第二含义是"一种在每次提到该商业名称都是对公众暗示该公司的意义"。最常被引用的第二含义解释是1912年丹尼森法官的观点∶"不管其应用有时可能多么困难,关于该理论是没有什么难解或复杂的。它考虑到,起初因地理或其他描述性在那种本来意义上不能专门用于指涉一种物品的词或者短语仍然被一个生产商独自使用了那么久。在那个贸易领域向那部分购买公众指涉他的物品,以至于该词或短语已经渐渐意味着该物品是他的产品;换言之,该词或短语已经渐渐成为他的商标。因此,可以说该词已经获得了第二含义。尽管第二含义这个术语似乎不是那么幸运地选择的,因为在这个有限的领域内,这种新的意义是基本的而不是第二的;也就是说它是那个领域的自然含义。"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述》(第三次)认为;

第二含义"指附加到该词的先前意义之上的一种随后的意义"。

第二含义原理本质上是商业符号在购买者心中的心理效应的法律承认,第二含义的首要要素是所述标志和产品的单一来源之间在消费者心中的精神联系,其本质是普通购买者将该标志与一个单一尽管是匿名的来源联系起来。因此,麦卡锡说∶"有些法院已经公开表明,他们发现'基本'和'第二'的术语是令人迷惑的。然而,这两个词只具有时间意义。'第二'含义之所以被这样叫,只是因为它在产生时间上是第二的,而不是因为在顾客心中的重要性或意义上必定是次要的。"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述》(第三次)也认为∶"'第二含义'并不意味着一种次要或罕见的意义。"因此,我国台湾学者曾陈明汝在其《商标法原理》一书中将"secondary meaning"翻译为"次要意义"就是错误的。因为在现代汉语中"次要"的意思是"重要性较差的"。由于前引的美国第六巡回上诉法院丹尼逊法官的话∶"在这个有限的领域内,这种新的意义是基本的而不是第二的;也就是说,它是那个领域的自然含义。"第二含义才是商标的主要含义和本义,商标标志的最初含义不仅是无关的,对于商标意义而言甚至是有害的。因为某些商标标志的本身含义可能会阻止消费者对使用该标志的商品的接受,比如某些含有"铅"的商标标志就难以用于食品上,而有些标志本身含义可能会导致商标权保护受人质疑,比如"中南海"香烟已经受到控烟组织的质疑。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没有显著性特征的商标是无法注册下来的,因为不能被消费者识别区别于别的经营者。以上就是司盟企服小编整理的关于商标法之商标的获得显著性规定分析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代理记账公司注册以及工商服务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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