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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之地名商标解读

发布时间 : 2025.04.15 12:02:00 浏览 159

我们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会对商标的名称、logo等有一个设计想法的,这个时候如果取一些地名的话就需要注意一些问题了,避免申请的时候不能成功。下面就让司盟企服小编对商标法之地名商标解读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商标法之地名商标解读

我国《商标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该条规定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作为禁用标志。与此不同的是,国外商标法一般仅仅将地名商标作为描述性商标,而仅仅将那些带有欺骗性质的地名商标规定为禁用标志,如产自北京却用"上海"地名的商标,如德国《商标法》的规定,其第8条第2款规定"仅由可在贸易中表示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地理来源、商品的生产日期或服务的提供日期,或者表示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特征的标志或标记组成的商标"是不得注册的标志,从而将"地理来源"和表示商品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等并列,而仅仅绝对排除了那些"具有欺骗公众"的"地理来源的特征的商标"。因为尽管这两类标志都是绝对禁止注册事项,但根据其第8条第3款的规定,描述性标志是可以通过获得显著性而获得注册的。《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甚至还特别将地名作为尤其可以注册的"各种形式的文字"而构成商标的法定要素。因此,本书认为,地名本质上是描述性标志,除了那些具有欺骗性质的标志之外,地名并非禁用标志,而仅仅是禁止注册的标志,其性质和地位和《商标法》第11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完全相同。我国《商标法》的上述规定仅仅是官本位的体现,似乎是为了凸显政府机构的尊崇地位而做的特别规定。

就《商标法》第10条第2款但书中的"其他含义",我国实务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这种"第二含义"是地名含义之外的其他含义,如"凤凰"既是湘西凤凰县的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同时也是一种传说中的鸟,"凤凰"的传说中的鸟的含义就是这里的其他含义。另一种观点认为,"作为能够以商标使用或者注册的地名的其他含义,当然是指其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识意义,而不是指除此之外的其他一般性含义"。因为"地名因在特定商品上的使用而具有第二含义的,给予保护或者允许其垄断的不是该地名,而是将该地名与特定商品联系起来第二含义"。哪种观点是正确的?本书认为,从商标法的基本原理来说,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这也就是其他国家或地区商标法将地名商标作为描述性商标的原因。但从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来看,则第一种观点是正确的。因为如果《商标法》意在将地名商标作为描述性标志的话,只需将地名商标规定于第11条第1款第(二)项即可,而无需特别提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并将其规定于第10条第2款。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国家法律对地名商标的使用和注册是比较严格的,比如说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以上就是司盟企服小编整理的关于商标法之地名商标解读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代理记账工商服务以及版权专利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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